7月21日,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共五条,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以“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为切入口,从设定禁止性行为、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细化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


  《若干规定》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各类学校及幼儿园周边直线延伸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文身服务场所或者开展文身服务活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机构应当在提供文身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提供文身服务时,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若干规定》分别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卫健部门、民政部门对相关市场主体、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社会组织的监管和指导职责。


  此外,《若干规定》还明确了对“未在提供文身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和“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两种违法行为的处罚。


  文章来源:央广网


  免责说明:本文由网友自由发布,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网站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