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生活美容场所卫生监督,进一步巩固深化打击非法行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平县卫生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于2024年1月8日-1月16日开展打击生活美容场所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行为专项监督检查、本次专项检查将持续到2024年3月31日止。


  一、重点检查内容:


  美容场所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情况、是否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是否按规定落实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公共物品清洗、消毒、储存程序合理、卫生许可证和公共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是否在大厅悬挂公示,卫生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室内空气、顾客用品用具卫生检测、所采购物品台帐索证登记是否齐全等;


  生活美容场所是否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场所内是否存有透明质酸钠(即玻尿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进行“微整形”医疗美容行为;场所内是否存在医疗美容活动的医疗器械或相关使用记录、是否对外公开承诺不在生活美容场所开展医疗美容标识等内容为重点。


  二、工作开展情况:


  建平县卫生监督所制定了关于《开展打击生活美容场所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建卫监发〔2024〕1号),召开了专题会议,就专项检查内容进行了培训与指导。


  本次专项检查分为三组、共出动卫生行政执法人员246人次、卫生监督协管员369人次,执法车辆123台次、检查123家生活美容机构,从目前检查情况看,各生活美容场所均能依法开展生活美容经营服务活动,未发现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的行为。但检查中也发现:1.个别生活美容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3.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及卫生检测等违法行为。


  三、处理结果:


  对检查中发现生活美容场所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行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指导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1家生活美容场所经营者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对1家生活美容机构1年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生活美容作为民生服务业,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下一步,建平县卫生监督所将继续加强对生活美容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和其他涉医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辖区生活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文章内容来源:建平县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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