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23-2610
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
二O二三年二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与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使用,非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可根据情况参照使用。提供生活美容服务不适用本合同文本
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文本全部内容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相应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并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三、当事人可以对本合同文本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不公平、不合理地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美容医疗机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
四、如消费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签约
五、名词解释
(一)医疗美容: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二)美容医疗机构: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
六、依照《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经过备案开展执业活动的医疗美容诊所使用本合同文本时,在相应合同条款中可以用诊所备案凭证代替《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特别提示
一、对消费者的提示
(一)医疗美容服务是一种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复杂性和一定的风险性,而对医疗美容效果的心理预期和对实际效果的评价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请消费者增强对医疗美容服务风险的了解和认知,形成对服务效果的合理期待,理性适度消费。
(二)消费者可以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http://wwwnhc.gov.cn )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wwwnmpa.gov.cn),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资格证书、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信息进行核实,避免接受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从业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或使用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三) 消费者可以向美容医疗机构索要服务项目所用肉毒毒素玻尿酸、胶原蛋白及假体等填充材料及其他高净值药械产品的合格证、溯源码等资料。
(四)消费者应当注意留存接受服务前后的对比照片、费用支出凭据、签名文书等相关材料,避免在空白或有留白的文书中签名。
(五)建议消费者以实名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否则在发生纠纷时将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六)消费者应当注意,一般情况下,对医疗美容服务的效果应当于恢复期结束后才能进行准确判断。
二、对美容医疗机构的提示
(一)美容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如实介绍、宣传服务内容和效果,杜绝虚假宣传,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制造“容貌焦虑”。
(二)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公示机构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信息、服务价格等内容提升服务透明度。
(三)美容医疗机构应当规范价格行为,落实明码标价要求,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法实施价
格欺诈行为。(四)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
(五)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教育、引导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要求,使用来源合法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六)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前、服务中和服务后全过程风险告知和防范机制,积极稳妥化解医疗美容服务纠纷。








内容来源:陕西省整形美容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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