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在市场上,就医美和生美领域出现了一种“职业索赔”的业务,有的还是公司化运行。业务模式是帮消费者要回之前的“医美”和“生美”消费,其余的部分由职业索赔人获得。这相当于职业打假人的一种变种形式,行业人也将其称之为「职业医闹」。


  其索赔要点也不难,就是抓住现在医美行业的乱象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对退一赔三的支持。现在一个问题摆在眼前,对于其欺诈行为的认定,是否要求有损害结果?


  因为此种医闹现象的发生,往往是消费者接受服务后,对服务没有异议,但是之后通过一些渠道了解到可以把之前消费的钱要回来,从而采取的措施。


  关于「欺诈」的定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明确其含义。但是市监总局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于欺诈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列举,该文件作为部门规章,可以用作对该定义理解的参考。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而本文出现的索赔现象,大多是因为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者人员没有相关证件,该情况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因此从部门规章角度看,判定欺诈并不需要有损害结果。


  此外从现行判例角度看,有两个案例,一个案例是(2022)吉01民终6324号,该案例宣传没效果退钱,但是顾客在之后的满意度表上填写的「满意」,因此最后没有被法院认定为欺诈。


  另一个案例为(2022)鲁02民终15443号,该案例中「上诉人至迟应于其安装时就已发现涉案产品并非德国品牌,但上诉人并未申请退货退款,而是选择了安装使用,截至目前仍有部分产品未安装使用亦未申请退货退款。这说明,上诉人喜欢本案产品,本案产品与其内心期望的产品相差不大,被上诉人虚假宣传的“德国品牌”并未给上诉人造成严重损失,本案相对上诉人来说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因此上述两个不支持欺诈的判例仅体现在宣传中欺诈的认定上,不同于本文题目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情况。在本文题目中的情形,我暂未看到因无损害结果而不支持欺诈认定的案例。


  此外从目前的社会环境来看,现在对于医美乱象处于严打击的时期,法院从政策出发,更不会支持「因无损害结果,而否定欺诈」的结论了。


  总结下,就目前医美和生美行业出现的医闹现象,医美、生美机构以无损害结果而提出抗辩,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很小。


  文章来源:李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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