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获悉,《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初次审议,现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条例拟新增“剧本杀”、文身、医疗美容、网络直播打赏服务等约束条款。


  拟新增涉及未成年人处理首接负责制


  《条例(修订草案)》共八章六十条,与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比较,主要体现在“两合一增”:一是考虑到上位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规定比较具体,本着尽量不重复的原则,将“社会保护”与“网络保护”合为一章,将“政府保护”与“司法保护”合为一章。二是增加“特别保护”一章,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困境和留守未成年人等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给予特别保护作出规定,为其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条例(修订草案)》新增《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规定的“涉及未成年人检举、控告或者报告等的处理实行首接负责制”有关内容。


  细化家庭监护职责方面,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同时,强化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身安全、看护责任等义务。新增《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规定的“未成年人自我保护途径”有关内容。


  立法约束“剧本杀”、文身、医疗美容、网络直播打赏


  《条例(修订草案)》充实社会保护和网络保护。主要明确向未成年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特殊要求和专门场所特别义务;对网络环境管理、未成年人网络信息保护等作出全面规范,从强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加强网络游戏监督和维护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等方面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机制。新增《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规定的“剧本杀”、文身、医疗美容、网络直播打赏服务等约束条款。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情景模拟娱乐经营场所等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或者剧本、道具等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使用;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紧急救治情况下无法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文章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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